方西乾律师亲办案例
户口虽为农村 应按城镇赔偿
来源:方西乾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0
浏览量:1158
户口虽为农村 应按城镇赔偿
2007年12月23日12时50分,邢某某驾驶轿车沿孟邙线由南向北行驶,超越同向前方车辆时,偏左行驶,与相交会的许某某佳士得轿车相撞,造成许某某等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许某某经送孟津县公疗医院、洛阳正骨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1、左肝叶破裂;2、失血性休克;3、右足内外踝骨折;4、左侧第六肋骨骨折;5、胸腔积液。经洛阳陇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腹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右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造成许某某车辆停运52天。因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许某某诉至孟津县人民法院。孟津县人民法院(2008)孟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许某某为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抚养费应按农民纯收入计算,所主张停运损失费于法无据,判决邢某某赔偿许某某各项损失99286.10元。
一审判决后,许某某认为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车辆停运损失应予支持,邢某某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当,许某某的起诉数额过高,法院认定没有依据,分别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邢某某上诉请求重新进行事故责任划分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许某某家中耕地已经被占,其生活来源均靠在县城经营出租车营运,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抚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许某某的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也应予以赔偿。遂做出(2008)洛民终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49490.35元。

附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许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的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现结合本案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抚养费应适用城镇标准,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指数过低应按25%计算。
1、上诉人许某某虽为农村户口,但所居住的城关镇长华村因城市建设需要土地已被征用,属城中村性质,其自2004年1月始即购置出租车挂靠在孟津县运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从事出租车行业。其妻具有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津支公司员工,家庭经济收入均来源于经营及工资收入,二子女也在城镇上学,购物消费均在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上诉人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城镇标准。
2、许某某的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分别确定为九级、十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伤残赔偿指数以25%计算为宜。一审判决按九级伤残20%的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没有考虑许江涛另一处十级伤残的实际,违背法律规定。
3、上诉人许某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赔偿清单中被抚养人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是按城镇计算,计算数额为13696.76,并非3121元,判决中称“现许某某要求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3121元……”无事实依据。
二、停运损失费应当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在处理交通事故及修车期间,上诉人车辆停运52天,造成停运损失8678.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上诉人许某某要求赔偿停运损失费的诉求具有明确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为“要求赔偿停运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是错误的。
三、邢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1、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邢某某在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车速,违反有关规定和由右侧通行原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上诉人右侧正常行驶,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以上事实由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在卷资证,孟津县公安交警大队第20080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
2、该事故认定书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如认为存在执法不公,违反法律、法规及程序规定等问题,请于10日内向洛阳市交警支队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被上诉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表示对事故认定的认可,现提出其不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无证据支持,且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赔偿数额过低。邢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西乾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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